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坤得黃淑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法定代理人之簽章為院長職務章,尚難確認係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故請補正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之簽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坤得、黃淑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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