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 陳一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釋明文件即聲請人名稱變更函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12月信用卡帳單及戶籍謄本之記載,請求金額與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欠詳,故請提出帳務明細、交易往來明細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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