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5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俊顏
       詹志宏
被   告  陳信介
       陳永祥
       陳宜惠
       陳菀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宜惠、陳菀菱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碧玉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陳信介、陳永祥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619元,及自民國107
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
7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陳宜惠、陳菀菱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碧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信介、陳永祥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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