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 林主信 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
葛瑞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件:
聲請人曾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聲請人協商成立後已毀諾,聲請人應說明協商成立前、後,聲請人及配偶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財產狀況有無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各人收入金額、支出金額、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佐證)。並針對是否因非可歸責與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一節,具體說明並舉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