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軍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軍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閔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閔翔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閔翔因犯違反職役職責等罪,經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原判決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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