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國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共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緩字第1104號被告高國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盜版光碟5片係高國傑所有,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8月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8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02年9月4日起至103年9月3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盜版光碟共5片係非法重製物,且係供犯罪所用而屬被告所有之物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扣案盜版光碟採證照片、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訊息、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書、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提出之正版遊戲軟體封面、封底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光碟片均係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堪可認定。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PS2遊戲光碟(真三國無雙五)│1片│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2│PS2遊戲光碟(王國之心)│1片│日商SQUARE公司製造│├──┼──────────────┼────┼──────────────┤│3│PS2遊戲光碟(獸王記)│1片│日商SEAG公司製造│├──┼──────────────┼────┼──────────────┤│4│PS2遊戲光碟(鬼武者3)│1片│日商CAPCOM公司製造│├──┼──────────────┼────┼──────────────┤│5│PS2遊戲光碟(太空戰士十)│1片│日商SQUARE公司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