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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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 葉原忠 被告 鄭少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18日通知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陳麗芬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