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延昀澤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延昀澤(住彰化縣○○鄉○○路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