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46號再審原告占華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利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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