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鈴淑 代理人 黃俊六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民國96年每月平均收入為何?每月基本必要支出為何?是否有收入驟減或支出增加之情形?入不敷出原因為何?並提出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新臺幣(下同)450元、健保費749元、交通費600元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油費發票。
如有其他必要支出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繳費收據。
四、請說明自101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之收入來源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1年10月6日起至103年10月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以聲請人所陳報102年度13萬8000元之收入,每月所得僅1萬1500元,如何支付每月1萬2299元之必要支出?如有其他收入來源,如親友定期資助、兼差等,請詳實說明,並提出定期資助證明如轉帳交易明細、兼差薪資轉帳交易明細或薪資袋等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設籍於桃園縣平鎮市○○街○○巷○○○○號,另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樓之必要性為何?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