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18號聲請人 陳森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彥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林彥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