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世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世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世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8月28日,惟受刑人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核屬正確,應認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