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緯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緯翔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緯翔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正本、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2、編號4、編號5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3年7月1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7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7年2月),本院前已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9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1年2月)之總和(計算式:7年9月+1年2月=8年11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所犯為竊盜、強盜、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加重詐欺各1次犯行,其行為方式、犯罪型態均有所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限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等整體綜合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2、編號4、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惟因其中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關於罰金刑部分,則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強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3日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9833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485號等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48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67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2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2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12月22日111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67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2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30日112年1月31日111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43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7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8號編號1至4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編號45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底某日至110年9月13日110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1053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218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0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4日113年4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4日113年5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55號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12號編號1至4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