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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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71號
聲請人 劉信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價額為新臺幣153,31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069元/㎡×面積57㎡×聲請人應有部分1/3=153,3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