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4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尚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