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銘禮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銘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銘禮前犯妨害自由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7月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