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020號上訴人 簡銘儀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紹維 律師視同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姵君
李承熹 丁銘欽 視同上訴人 黃仲湧
黃清助 黃王含笑 (即 黃阿富 之承受訴訟人) 黃來好 (即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芳烈 (即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理 (即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 慧(即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月朱 (即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阿連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金正 視同上訴人 徐立 (即 邱阿市 之承受訴訟人)
徐正 (即邱阿市之承受訴訟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鳳儀 視同上訴人 徐秀惠 (即邱阿市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銘 (即 黃煌恭 之承受訴訟人)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堉庭 視同上訴人 簡家正 (即 簡銘議 之承受訴訟人)
簡曼娟 (即簡銘議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素蘭 (即簡銘議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簡銘勇
簡秀華 簡國賢 簡火旺 (即簡莊 金妹 之承受訴訟人) 簡銘佑 (即 簡莊金妹 之承受訴訟人) 簡阿叁 (即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銘璋 (即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春女 (即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春菊 (即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寶春 (即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簡寶蓮 (即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麗美 (即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欣慧 秦育惠 (即 秦春來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黃愛婷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彭子凡 受告知人黃金見
洪宜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視同上訴人簡曼娟未成年,上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又簡莊金妹、秦春來係於原審審理時死亡,承受訴訟應向或應由原審法院為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