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台中市南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一紙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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