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213號聲請人 凃家銘 代理人 陳瀅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桂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