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淼雄
劉佩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劉淼雄於民國96年7月11日邀同相對人劉佩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6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數期後即未再進行繳款,起、迄息日依據按履約條件計算至民國98年3月10日止,現尚有新臺幣186,090元未獲清償。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帳務明細。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佩怡、劉│及自民國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186090│淼雄│3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佩怡、劉│暨自民國9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090│淼雄│4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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