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英秀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及其上坐落之同地段一○九二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未遮隱姓名之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被繼承人 王志生 之繼承系統表、最新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王志生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暨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且查報被告王英秀之應繼分比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被告「王○○」、「王**」、「王◎◎」之正確姓名,及「王**」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次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王志生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及其上坐落之同地段109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年5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於104年4月23日所為之所有權分割登記應予塗銷。
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王英秀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70元,有原告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3月8日北院木100司執德字第13724號債權憑證在卷可稽。而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系爭房地,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與鄰近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103,000元,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6,752,68
0元(計算式:103,000元×65.56㎡=6,752,680元),惟原告並未陳報被告王英秀之應繼分比例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計算被告王英秀應繼承系爭房地之價值,究係高於或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01,070元,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未遮隱姓名之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被繼承人王志生之繼承系統表、王志生之除戶謄本、王志生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暨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且查報被告王英秀之應繼分比例為何,按上開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