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被告丙○法定代理人己○○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