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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