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202號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662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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