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交上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上易字第474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峰法扶律師林佑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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