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64號上訴人林 昱良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上訴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信良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信良為被上訴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0年9月30日判決,並於110年10月6日送達於兩造。而被上訴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覺文郁 ,於110年8月1日變更為張信良,有教育部聘書可稽,張信良並於110年11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
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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