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金宏┌───────────────────────────────────────────────────┐│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7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甲○○│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80元│BA0000000│98年10月31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