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0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羅崑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崑辰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24日止累計142,395元正未給付,其中137,502元為本金;4,209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崑辰於民國102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24日止累計221,968元正未給付,其中209,906元為本金;10,778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崑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8日止累計90,378元正未給付,其中87,833元為消費款;2,045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0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崑辰│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137502││2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羅崑辰│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37%│││209906││2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羅崑辰│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61456││2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羅崑辰│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1271││2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羅崑辰│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106││2月09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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