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5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錫
       黃志宏
被   告  黃莉仁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52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下午2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黃昰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昰澧
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昰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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