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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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債權人心的國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心的國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心的國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故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聲請狀所載之債權人名稱與狀尾及所蓋印章不符,故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心的國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抑或為「心的國度管理委員會」?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於狀尾補蓋正確之印章。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