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947號原告 邱冠智 法定代理人 邱正宗 被告 李福星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8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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