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鈺珊邱素雲 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一老舊機車,無處分實益,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業於清算開始前已提領花用完畢,郵局存款僅226元亦無處分實益,故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1張,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6,609元,以及於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天祥分社、瑞祥分社存款共1,656元,於該信用合作社之股款扣除手續費後之款項9,75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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