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品潔 (董事)住同上被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陳潤秋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之代表人原為局長 林奇宏 ,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局長陳潤秋,並據新任代表人陳潤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於107年9月13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雖委任 江晃榮 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自無從許可,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金圍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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