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204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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