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鍾肇材 原告 鍾延信 原告 鍾延仲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祭祀公業 鍾天富 之總財產價額、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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