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明異議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9項案件,其中數罪名因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要件,經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0、71、72、73、76號刑事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然法院於97年9月30日裁定後,檢察官仍依舊有之執行指揮書執行,並未更改,執行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參照最高法院77年臺抗字第741號判決)。經查,異議人即被告前因竊盜及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向本院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由本院於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97年10月20日裁定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11月19日以97年執減更字第179號分案處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裁定影本等在卷可稽,上開減刑裁定於97年10月20日始確定送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該署於同年11月19日分案更行換發執行指揮書,其程序之進行難認有何延宕不當之處,異議人於97年11月18日即具狀執前詞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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