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聲請人甲○○
號4樓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指定管轄,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現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其多次向該院聲請指定管轄,未獲置理等情,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管轄,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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