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告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進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60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54-15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