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峽太子國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富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未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清償管理費,惟其未定有清償期限,則聲請人請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