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所作裁定正本(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正本法官簽名欄排序四所載法官「葉勝利」應更正為法官「黃義豐」。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蘇清恭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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