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二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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