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乙○○
15號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 劉陳員妹 係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設定抵押權予甲○○,聲請人請求暫停法院拍賣程序等情。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法定事由,惟此聲請,應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為前提,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經查,抵押權人甲○○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52號),本院已於98年5月
4日裁定准許,惟抵押權人尚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此經本院查明,本件既無強制執行程序之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必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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