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彭正宏 代理人 彭正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顏偉林┌───────────────────────────────────────┐│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08││├──┼──────────────┼────────┼───┼────┼───┤│000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170││├──┼──────────────┼────────┼───┼────┼───┤│0007│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