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魏淑怡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詩文 律師被告 黃億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江宜穎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宜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