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賢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賢德 訴訟代理人 梁冀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精密雷│台灣銀行土│106年1月10日│56,470元│AK0000000││││射股份有限│城分行│││││││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