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936號
原告 周明潔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訴訟代理人 孫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0條第4款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四、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查本件房屋所在地係坐落新北市淡水區,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