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936號

原告 周明潔

被告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訴訟代理人 孫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0條第4款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四、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查本件房屋所在地係坐落新北市淡水區,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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