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忠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志忠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