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宥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