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00號原告 鍾秋玲 被告 林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民國107年11月1日遷至高雄市仁武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