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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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26號原告 蔡允順 被告 趙晏娬 上列被告趙晏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24號),經原告蔡允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耿珮瑄